这无疑也是强调了证据的契合,尤其是案件事实细节上的印证,在事实认定上的重要意义。
它是指补强证据并不直接指向案件事实,而是指向被补强的证据,使其增强可信性。包括基于国家利益的证据禁止。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证人在回答上述询问时,有可能直接透露自身处于证人保护之中或者间接提及自己接受的保护措施等情况,但是不能因此就赋予证人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如两人以上的证言更可靠,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优于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口供需要究其细节以获得验证和补强,间接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印证等等,正是社会经验和司法经验的总结,因此亦有其理性基础。基于德国司法心理学界过去数十年中大量实证性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99年在一件涉及性侵儿童犯罪的判例中,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提出了在一对一证言矛盾情况下,评价证人证言可信度(Glaubhaftigkeit seiner Aussage)的基本方式——否定性假设(Nullhypothese)检验法:首先,应当给予矛盾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假设性的否定评价,即假设该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不具备可信度。然而,该案的初审判决中,初审法院未能给出支撑四名警察证言形式专业,符合事实,且内容通畅,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这一评价的细节性理由。虽然仅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制度上不足以定罪,它仍然只能认为是二分之一的证明。
刑讯是反人道的制度,已为现代证据法所严禁。此例中的补强,实际上互为补强,共同证明同一事实命题为真,与印证无二。45该案中,缅甸曾聘请包括阿莱·佩雷、马蒂亚斯·福托在内的高频出现在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外国律师。
另外,虽然美国籍的出庭律师人数较少,但美国的几家律师事务所仍是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常见的职业化团队,且相当一部分出庭律师(无论国籍)都具有在美国一些地区执业的资格(不乏取得在美国最高法院执业资格的律师)。因此,国际诉讼或仲裁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国际公法知识,更要了解相关国际性司法机构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在仲裁员和出庭律师的选择上高度自由,可能导致两种身份在不同的仲裁程序中转化,且由于圈子的窄小,可能导致互相施加软性的影响力。基于这一现实,本文提出,对国际争端解决的研究离不开法律职业化视角的引入。
黄进指出,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储备中存在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和培养不足的问题,涉外法治人才还远不能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澳大利亚诉日本)案外,均来源于担任《公约》附件七仲裁书记官处的常设仲裁法院网站。
缅甸在国际法院的应诉经历反映了突发国际诉讼对国家组建职业化国际法律团队的考验。至于国际法的实体问题研究,除了提高对国际法各部门法(如国际海洋法、国际卫生法等)的专业研究外,还应注重对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基础性规则的了解,如条约法、国际责任法等。与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同,《公约》附件七仲裁的仲裁员由当事国各自提名,仲裁庭由当事方协议选择。同时,这些律师又往往隶属于少数主营或兼营国际公法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③Free Zones of Upper Savoy and District of Gex (France v Switzerland), 1929 P. C. I. J. Reports, Series A, No. 22 (Order of August 19), p. 13. ④乌克兰分别于2017年与2019年两次提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52Case Concerning Land Reclamation by 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 Strait of Johor (Malaysia v. Singapore), Award on Agreed Terms (1 September 2005), p. 7. 【作者简介】 廖雪霞:北京大学法学院(Liao Xuexia, Pei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进入专题: 国际诉讼 国际法院 。绝大多数出庭律师具有英国、法国、美国的法律执业的资格,甚至某些律师同时拥有不同国家的执业资格。这一经验可能使缅甸对组建国际诉讼的职业化团队有充分的认知,并具有聘请外国律师的经验和渠道。
11 出庭律师负责在庭审程序中阐述一国的法律论点与有关事实,并对对方的主张及依据进行有针对性地驳斥。同时,我国周边国家参与国际诉讼的不同职业化模式也能启发我国应对国际诉讼或仲裁的进路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除阿尔弗雷德·索恩斯(Alfred Soons)和阿兰·博伊尔(Alan Boyle)以外,在《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中高频出现的出庭律师与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高频出现的律师具有身份和机构组织关系上的高度重合性。有三名多次参加《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的仲裁员在被指派时均曾任或正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国际法学者兼任出庭律师,除了自身的学术能力获得认可之外,也离不开所处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支持。46临时措施命令难以作为案件走向的参考,因为缅甸仍可能在初步反对意见程序中论证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16 (二)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的法律职业化 在对国家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的职业团队组成有基本了解后,本文进一步考察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的法律职业化倾向。36然而,俄罗斯在国际法院的诉讼团队与其他我国周边国家的团队有显著差异,只有俄罗斯在诉讼团队中聘用了本国的执业律师。35《公约》缔约国可考虑将同样的职业伦理要求引入《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中。参与国际公法诉讼或仲裁的国家往往会聘请富有经验的国际公法专家作为出庭律师,或加入该国的法律团队,由此形成了国际争端解决中的生态圈——一个固定且封闭的国际律师群体。
32该统计包括全部14个《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法律职业化视角下的国际争端解决也揭示了国家参与国际诉讼或仲裁的职业化选择:除了借助具有丰富国际诉讼和仲裁经验的西方职业化律师群体外,一国参与国际诉讼或仲裁还必须依靠本国职业化的国际法律团队。
第二,国际诉讼离不开律师对国际法次级规则(如条约解释、国家责任法等)30与程序性事项的把握,离不开律师本人的口头陈述论辩能力与诉讼经验。作为参照,国际法院2002年2月7日通过的《程序指示》第8则指出,将近期内曾任国际法院法官、专案法官、书记官或法院其他高级别官员的人员任命为一国的代理人或辩护律师,不符合司法正义的要求。
37俄罗斯的回应体现了在法律层面回应政治问题法律化的职业化态度。更多的案源也使得这些机构更有能力培养专业性的国际公法人才,这反过来又强化了案件资源向这些机构的集中。
17这一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尽管参与国际诉讼的国家众多,但各国的出庭律师团队存在高度的同质性,体现在出庭律师人数与国籍属性、少数西方律师代理多数国家的案件、出庭律师的职业背景与机构隶属关系。52 国际争端解决是一国处理国际事务时应用国际法的诸多方面之一。282001年爱尔兰诉英国Mox Plant案、2003年马来西亚诉新加坡柔佛海峡内填海造陆案、2013年法罗群岛(丹麦)诉欧盟案以及2013年阿根廷诉加纳ARA Libertad案。本文通过对近二十年来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中的国际职业律师群体进行实证分析,并对二者比较研究,指出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欧洲中心主义现象,以及国际职业律师群体具有高度专业化、精英化和封闭性的特征。
2001年德国诉美国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案中,美国聘请了来自瑞士的律师。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律人才是提高我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水平的长期目标与必然选择,也是顺应与引领世界变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法律支撑。
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设立了常设仲裁法院,试图为诸国提供更为体系化和职业化的仲裁服务。以领土争端为例,争端各方往往会提出本国对争议领土进行了有效控制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涉及立法、司法管辖、行政管理、执法活动、公共服务等方面。
国际争端解决有其固有的法律职业化特征,辩证地理解这一现象有助于远离西方诉讼与仲裁文化的亚洲国家制定可行的参与国际诉讼或仲裁的策略。这既是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在国际诉讼中的信息安全。
少数出庭律师高频出现也反映出国际诉讼的一个显著特征:一旦一个国家参与国际诉讼时选择了某一出庭律师,该律师会持续代理该国在国际法院乃至其他国际性司法机构的案件。从出庭律师的身份、职业属性和机构隶属关系来看,尽管只有11个案件、22个法律团队作为分析样本,但《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已然体现出出庭律师群体的高度专业化、稳定性与封闭性特征:共计10名国际律师参与了3次以上的《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38这一阶段性结果表明,乌克兰的政治问题法律化道路并非坦途。出庭9次的让马克·图温宁(Jean-Marc Thouvenin)与出庭7次的马蒂亚斯·福托(Mathias Forteau)同为阿莱·佩雷的学生。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2008年白礁案)、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2002年利吉坦岛和锡帕登岛案)则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将彼此的领土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13又如,在涉及领土与海洋划界争端的诉讼中,国家的顾问团队往往会包括能源、水文地理、负责边界和海洋问题等部门的专员。
除此之外,也有为数不少的出庭律师是国家提名的常设仲裁法庭的成员,或曾任其他国际性司法机构的法官。从身份属性上看,一国的诉讼团队中可能包括本国官员、本国律师、外国律师、本国学者和本国/外国专家。
还需要指出的是,出庭律师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律师除了兼具学者和执业律师的身份,还可以从出庭律师向仲裁员、法官转化。42因此,对应诉方而言,一旦起诉方同时作出临时措施命令,应诉时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搜集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分析以作出庭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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